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活动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