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活动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