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