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依法采取限制使用或者停止服务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