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报告设立业主大会前,物业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不得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