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拖延履行的,不得以保修期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