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人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人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但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的,不得要求业主再次分担。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缴有关费用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无偿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应当为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便利和协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