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实施自行管理。

实施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人、管理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等共同作出约定并公示。

管理人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实施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材料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