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物业竣工验收、承接查验资料;
(二)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三)共有部分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四)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五)业主名册;
(六)对业主装饰装修的管理资料;
(七)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八)物业收费财务凭证;
(九)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处置记录、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档案;
(十)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