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物业竣工验收、承接查验资料;

(二)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三)共有部分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四)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五)业主名册;

(六)对业主装饰装修的管理资料;

(七)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八)物业收费财务凭证;

(九)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处置记录、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档案;

(十)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