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协商,并经业主共同决定:(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三)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