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