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第二十一条有效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一)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三)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其他事项。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