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