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