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