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