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