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