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员上岗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不如实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取消有关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和发放的补助、补贴。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