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