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养老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等级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