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养老服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场地并自行管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服务场所、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以及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不纳入备案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登记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工作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安全和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