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扶持与保障第六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