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或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市场运行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