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或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市场运行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