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合理位置,并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