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地区,人均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医养结合、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