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制作或者销售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