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制作或者销售宗教用品、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