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需要购买门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

(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工作人员;

(二)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教职人员;

(三)持有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有效证件的信教公民;

(四)其他按照规定免收门票的人员。

前款所列人员使用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