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异地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登记的,原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申请办理注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