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已修改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