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