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