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