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