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