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以及可供水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计划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核定机关核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