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