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