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网格化管理,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纳入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