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火灾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一)拒绝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水源的;(二)有条件临时加压供水,但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拒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