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