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