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五条有效推进移风易俗,文明婚丧祭祀,公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二)树立厚养薄葬观念,生态殡葬,环保祭祀;(三)殡葬时不得在城镇街道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摆放花圈、吹奏鼓乐、抛撒冥纸、吊唁和进行游街活动;(四)不得在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祭品;(五)其他婚丧祭祀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