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