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二)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