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医疗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不得过度诊疗,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随意丢弃医疗废物;

(四)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得聚众闹事;

(五)其他维护医疗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