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