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践踏、攀摘、损毁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二)不得向河道、水库、湖泊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污水;(三)不得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四)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五)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