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

(三)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安全检查,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八)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在人行道内通行,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不得在车行道内、交通信号灯路口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十)其他维护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