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