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