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分别依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