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分别依照《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