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协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