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具体配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路网规模、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